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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验
让教育公平公正离我们更近些
自学考试的产生和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自学考试从诞生那天起,就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到众多中青年渴望读书,渴望学习知识的需要。考虑到许多青年是通过自学掌握文化知识的实际,如何检验他们的能力和水平呢?于是提出通过国家考试来评价他们的水平,为他们颁发学历证书。这一伟大的创举,突破了学校正规化教育才能颁发证书的传统观念,也为今后自学考试的发展,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能够作出这样的决定,正是从国情出发,从广大人民的需要出发。
1988年,国务院正式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从法律制度保障的层面对自学考试制度给予了明确的认可。正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述: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正是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自学考试制度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教育公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充分说明自学考试是面向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开放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制度实施25年来,我国有一亿多人参加自学考试,这当中有年轻人,也有老年人;在我市参加自考的考生中年龄最小的仅有9岁,年龄最大的67岁。参加自考的有工人,有农民;有干部,有战士;有在校读书的大学生,也有在押的犯人;许多被正规院校拒之门外的残疾青年有幸通过自学考试实现上大学的梦想;自学考试不歧视任何人,对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还实行奖励政策。1986年全国考委、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努力学习。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入学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人人都想进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是不可能的,自学考试恰恰提供了这种可能。给所有的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的。自学考试对那些经济困难,上不起大学的人来说,更是雪中送炭之举,让他们不至于因贫困失去求学机会。
当然,社会上许多人还存在重学校教育、瞧不起自学考试的偏见。我们必须加强对自学考试的宣传,国家也应该在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政策上给予支持。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在制度上保证了它的质量。目前许多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材都是国家统一规定,因此就考试本身来看,也是公平的。
自学考试在教育资源共享上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精神。“共享”这一词汇在六中全会的文件中频繁出现。可以说,没有共享,就没有和谐,和谐就是共享中的和谐。笔者认为,自学考试就体现了共享的特点。有人说它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这所大学正是共享了全社会的教育资源,从师资到设备,从学习场所到考试场所。单从助学看,它就动员了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参与助学,可以说党、政、军、民、学、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社会助学活动,其中尤以高等院校办班助学特别引人瞩目,在这些助学组织中授课辅导有的就是名牌大学的教授。由于他们的参与大大地提高了自学考试应考者的学习质量和自学考试的效益。